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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3年11月18日,《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》(深府〔1983〕214号)正式实施:
侨资、外资独资企业、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职工,以企业支付的劳动服务费的25%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;
国营企业、事业单位、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区、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,按工资总额的20%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。
这是深圳市政府最早可以体现社保这一概念的文件,实施于1983年,也可以看出深圳市社保的开端之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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